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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2010年11月8日)
发布时间:2013-12-25     信息来源:通州政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我区民主政治建设科学化水平,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和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京发[2010]13号),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治协商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改善领导方式、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的重要体现。

(二)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充分发挥政协组织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是建设现代化国际新城的必然要求。在首都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新的历史阶段,通州的发展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市委市政府对通州工作的新定位、新要求,打造通州精神、创造通州速度、树立通州形象,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新城,更加需要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作用。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有利于促进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合作共事;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广泛凝聚全区人民的共识,形成推动通州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政治协商的总体要求

(三)坚持区委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要从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性,把政治协商放在全区各项事业发展的全局中进行部署和推进,增强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统筹协调人大、政府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支持政协组织依据政协章程开展协商活动,把政治协商的方案和内容列入区委重要工作议程,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四)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把政治协商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涉及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广泛听取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各界委员的意见建议,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五)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要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治协商的全过程,充分尊重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民主权利,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发扬民主,广纳群言,鼓励各界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营造宽松、和谐、民主的氛围,鼓励探索协商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

三、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六)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区委、区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3.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

4.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的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5.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对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政策调整。

6.酝酿过程中区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建议人选;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建议人选等重要人事安排。

7.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8.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七)政协全体会议。主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全面协商,形成协商意见。

(八)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区委、区政府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起草和修订过程中的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题协商,形成常委会议建议案或协商纪要。

(九)政协主席会议或政协主席(扩大)会议。主要对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酝酿过程中区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的建议人选以及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建议人选等重要人事安排,涉及民生和全区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进行协商讨论,形成主席会议建议案或协商纪要。

(十)议政会、专题座谈会。主要围绕区委、区政府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所确定的重要事项,组织通报交流,进行协商讨论,并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一)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主要就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重要问题进行对口协商,形成专门委员会建议。

(十二)政协秘书长会议。主要就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要点,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十三)除上述形式外,政协也可采用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建议、视察报告等书面形式表达协商意见;可通过网站等有效形式,围绕协商主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形成民意报告。

五、政治协商的基本程序

    (十四)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在每年政协全会召开两周之前,由区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新一年度重点协商议题;政协党组在听取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也可向区委报送关于协商议题的请示,区委常委会安排专题予以研究。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区委也可适时提出协商议题,或由有关方面提出协商建议报区委确定。有关方面对协商议题作出调整,需报区委同意。

(十五)协商活动的安排和准备。区政协根据区委确定的协商议题,认真研究制定协商方案,及时组织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围绕协商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座谈研讨、视察考察等活动,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一般要提前一周将需要协商的文件和相关材料送交区政协,并根据需要派有关负责人参加情况通报会和调研活动。

(十六)协商活动的组织。区政协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协商活动,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有关部门承担相应具体事务。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出席会议,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开幕式和闭幕式,听取大会发言或参加专题座谈会;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咨询活动。政协常委会议期间,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相关情况,听取委员意见。在区政协与区委统战部联合召开议政会期间,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到会通报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要加强协商过程中的互动交流,使参与协商的各方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提高政治协商的实效性。

(十七)协商成果的整理和报送。各种协商会议形成的协商成果,由区政协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以区政协或区政协办公室的名义报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十八)协商意见的办理和反馈。要高度重视协商意见的办理工作。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形成的建议案、协商纪要等协商意见,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阅批,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对其他会议形成的协商意见,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阅批,责成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对于政协常委会议建议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对于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由区长办公会进行研究。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要将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协商意见办理的相关批示列入督查事项。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向区政协反馈。要加强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建议、视察报告等书面协商意见的协商办理。经政协协商的事项提交区委、区政府决策时,附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

六、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领导

(十九)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区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把支持政治协商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要把重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各级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主持和参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以及落实反馈协商意见的情况,要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时进行评估,促进协商工作的落实。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政治协商,凡规定需要在人民政协协商的事项,如未经协商而进行决策,要向政协作出说明。区委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为开展政治协商服务的相应科室,为开展政治协商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治协商中的重要作用。政协党组要在区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协调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善于通过人民政协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区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善于引导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广泛共识。

(二十一)为政协知情明政创造必要条件。坚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主要领导碰头会工作机制。区政协主席列席区委常委会,参加区委全会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区委全会及有关重要会议邀请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同志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邀请政协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酌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区委、区政府要定期向委员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提案办理情况。各部委办局要建立规范的知情通报制度,加强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积极支持各界委员围绕履行职责开展调查研究、政务咨询等活动。

(二十二)各乡镇、街道党委(工委)要重视本地区政协委员作用的发挥。要定期向本地区的政协委员通报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征求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由专职副书记负责联系本地区的政协委员。各乡镇每年召开人代会时邀请本地区政协委员列席。

(二十三)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职能中的主体作用。注重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在协商产生政协委员和提名政协常委人选的过程中,要认真征求并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切实把代表性强、有社会影响力、有参政议政能力、热心政协工作的各界人士吸纳到政协委员队伍中来。要支持委员开展视察考察活动,积极为政协委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政协委员所在单位的领导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履行委员职责。要强化委员学习、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委员参与政治协商的积极性,提高委员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加强政协领导班子和机关建设。统筹政协领导班子配备,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年富力强、热心政协工作的同志充实到政协领导班子中。把政协机关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纳入全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促进政协干部与党政干部的双向流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政协机关中要有适当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认真做好政协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使一批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干部脱颖而出,提高政协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能力,为政协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人才保障。进一步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和谐型政协机关建设。确保政协履行职能必需的经费。根据市委要求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政协机关的机构和编制。

(二十五)重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理论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要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为完善政治协商机制、提高政治协商实效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和支持。要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各级党组织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计划,列入党校、行政学校、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新闻媒体宣传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及其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为政协组织开展政治协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十六)抓好政治协商制度的督促检查落实。全区各级党组织、各部委办局和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区委、区政府督查部门负责抓好工作的督促落实。区委成立检查指导工作组,适时组织开展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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