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日政协北京市通州区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二、委员应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作出的决议。 三、委员应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素养,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四、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建言献策。 五、委员应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及时反映他们的合理愿望和要求,积极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增进共识的工作。 六、委员应高度重视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文史资料工作,积极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报送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参与文史资料征集工作。 七、委员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八、委员应遵守社会公德,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和回报社会。 九、委员应妥善处理好政协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因病、因事确实不能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需提前向区政协请假说明情况。区政协对每次政协会议和活动的委员出席情况考勤并存档。 十、委员应及时向政协办公室和负责本人所在专委会服务工作的办公室通报本人工作单位、职务、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长期居住地的变更等情况。 十一、委员应在每年年末按统一要求就本人全年履行职责情况作出书面述职,并在当年12月10日以前送达负责本人所在专委会服务工作的办公室,有条件的委员应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 十二、区政协要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争取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履职的支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更宽松的环境。 十三、区政协每年开展评选优秀提案、先进信息单位、优秀信息员活动,并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十四、区政协每年把委员出席政协会议和活动、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和参与文史资料征集工作情况汇总存档,并将获得优秀提案、优秀信息员情况通报给委员所在单位和所属党派、人民团体。 十五、区政协在每届届中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如确需要,对极个别不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不履行职责的委员,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每届届末,区政协要把委员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推荐下一届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十六、本办法经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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