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7日政协北京市通州区第三届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质量,维护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保障提案人在提案工作中的民主权利,根据《政协北京市通州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进行提案审查工作。 第三条 提案审查分初审和复审。政协北京市通州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负责初审,交由提案委员会(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称提案审查委员会)复审立案;区政协全会闭会后的提案由提案办公室负责初审,交提案委员会主任复审立案。 党派团体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审查后,送区政协主席审定、批转。 第四条 提案审定时限为收到之日起一个月以内,逾期视为立案成立。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提案人为现任区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小组。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政协北京市通州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对提案的基本要求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四)不属于我区事权范围的; (五)纯属涉及委员及其亲属自身利益的(涉及统战政策的除外); (六)中共党员对党内组织、人事等方面有不同意见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 (八)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已经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九)纯属于学术研讨的; (十)带有商业广告性质及纯属市场调节范围的; (十一)其它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七条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办公室书面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对审查意见持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请,由提案委员会复审。 第八条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者,建议委员修改后重新提交; (二)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款者,给予撤销; (三)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者,转有关单位参考或建议提请市政协委员提出提案; (四)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五至第九款者,转为委员来信; (五)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十一款者,给予撤销,或送有关单位参考。 第九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一般在会议闭幕后审查,闭幕式上由提案委员会向大会提交《提案征集情况报告》;提案审查完毕后,由提案委员会向全体委员提交《提案审查情况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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