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25日政协北京市通州区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2日政协北京市通州区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通州区政协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方式履行职能。建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第七条 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提案的调研、提出、审查、交办及办理工作,依据《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关于办理民主党派提案的暂行办法》进行。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报送主席阅批。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委员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九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通州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组织实施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的方案;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审查提案,并向全体委员报告审查情况; (四)分析提案及提案办理情况; (五)对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六)负责起草提案工作有关的标准、程序和工作细则; (七)负责组织优秀提案的评选; (八)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十)与中共通州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机关各办、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各有关承办单位联系和协作,推动提案的办理; (十一)与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系、协作,为发挥政协的整体优势服务; (十二)与兄弟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和审查 第十一条 提案者的资格: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本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参加区政协的各界别,可以本界别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从履行政协职能的角度,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在通州区的贯彻落实,通州区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案由明确,内容简明扼要。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列在第一位;以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 (四)提案应按规定格式提出,使用专用的提案纸,语言文字要规范。提案者可以书面方式提交提案,具备条件的应通过电子邮件或磁盘形式提交。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按照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依照提案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一般在会后审查,闭幕式上只提交提案征集情况报告,待审查完毕后,再向全体委员提交提案审查情况报告。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由大会秘书处的工作机构负责,闭会期间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 第四章 提案的交办和处理 第十五条 在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经审查后,由区政协分别交中共通州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的可由区政协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协商讨论;有的可作为重要信息向北京市或通州区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对涉及重大问题的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建议案送中共通州区委或区人大常委会或区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集中交办;闭会期间提交的提案,按照会议期间提案工作的办法和程序,随时交办和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提案由承办单位依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政协提案工作的文件规定办理。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的工作,有责任将自己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按规定时间如实反馈。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协助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检查和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根据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座谈,或组织专题调查、实地考察,推动办理工作。 第十九条 对已被承办单位列入规划拟逐步落实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继续了解进展情况,推动落实。 第二十条 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第一提案者负责将办理结果通报其他提案者;各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 第六章 提案分析和对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一条 每年区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各专门委员会应对提案进行分析,并推荐重点检查督促的议题。 第二十二条 提案办复工作结束后,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相关委员对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视察。 第二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负责审阅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复文,对提案者的反馈意见要认真研究,并与承办单位协商,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提案者对办复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委员会要帮助联系承办单位协商解决。对办复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审阅复文的标准是: (一)提案者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应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介绍; (二)提案者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但确实应该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应采取积极态度予以解决; (三)提案者提出的问题应该解决,但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四)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确实不可行,应说明情由,解释清楚; (五)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之前应征询提案者的意见,寓协商于办理提案过程之中,并对反馈意见作进一步处理; (六)办理复文及领导、承办人、委员签字应用蓝黑墨水笔或毛笔书写,承办单位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组织相关委员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并向有关部门反馈评议结果。对承办单位承诺解决,并明确完成时间的提案,要跟踪督办。 第二十五条 每年提案办理结束后,区政协常委会采用不同形式听取区委、区政府等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通报。提案委员会应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办复文及提案委员会为推动办案而组织有关活动的资料、文件等立案存档。 第七章 提案的评优和表彰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评优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区政协对在通州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优秀提案进行表彰。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的表彰一般在区政协全体会议开幕式上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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