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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北京市通州区委员会委员履职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0/15  来源:区政协

(2021年4月23日政协北京市通州区第六届委员会 第四十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委员履职服务和管理,规范委员履职记录和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履职档案一人一档,对委员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奖惩信息、履职评价信息等进行真实记录。
  第二章 履职档案内容
  第三条 委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党派、界别、单位职务、在区政协任职信息等。
  第四条 委员履职信息。包括:
  (一)参加政协会议。包括参加政协全体会、常委会会议、主席会、专委会会议、议政会、各类协商会及区政协组织的其它有关会议等。
  (二)参加学习培训。包括参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学习讲堂、委员培训班、委员读书活动等。
  (三)提交提案。包括参与集体提案,提交个人提案,联名提交提案,以及立案、获得领导批示或获奖等情况。
  (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包括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被采用、获得领导批示或被评为优秀信息等。
  (五)参加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等。
  (六)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包括参加专项监督活动、民主监督组活动,以及受政协组织委派担任特约监督员,应邀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民主评议、监督等。
  (七)参加联系群众活动。包括参加政协委员工作站(室)政策宣讲、专业服务、基层协商、收集社情民意等,以及参加其它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活动。
  (八)参加团结联谊活动。包括参加有利于增强政协组织凝聚力、增进委员团结和共识的活动。
  (九)参加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媒体宣传、文史资料工作等。
  (十)参加重大活动、承担特殊履职任务,参加扶贫济困、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等。
  (十一)中共党员委员履行党员职责。包括参加联合分党组等活动,联系党外委员等。
  (十二)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其它履职活动等。
  第五条 委员奖惩信息。包括委员获得区级及以上奖励,以及受到惩处的情况。
  第六条 委员履职评价信息。包括委员每项履职活动得分、年度履职总分及评价等次。
  第三章 履职档案记录
  第七条 委员履职档案记录采取委室统计与委员个人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委室负责日常记录本委室牵头组织开展的履职活动情况,每季度向办公室报送一次;委员个人随时记录参加履职活动情况,年底报送到区政协办公室。记录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主题,委员参加情况、重点发言情况、发挥重要作用情况、提交文字材料情况等。
  第八条 委员履职档案以电子档案形式记录。
  第四章 履职档案管理
  第九条 委员履职信息的管理及维护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除政协全体会外,委员履职信息的录入按照“谁主办、谁录入”的原则,由相关委室负责统计录入。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事项:
  1.委员履职档案制度的制订工作;
  2.委员履职档案管理的统筹工作;
  3.委员履职档案的管理工作;
  4.记录由办公室承办的各类会议和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等情况;
  5.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
  第十一条 各委室负责事项:
  1.各委室负责由本委室承办开展的各项履职活动情况的统计;委员参加本委室联系的委员工作站(室)活动情况的统计;本委室联系界别委员提交履职报告情况的统计。
  2.提案委员会还负责委员提交提案、立案、获得领导批示或获奖情况的统计。
  3.学习委员会还负责委员参加市政协报告厅及宣讲活动情况的统计。
  第十二条 委员在区政协全会期间履职情况的录入由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委员填报本人参与非政协组织的重大活动、承担特殊任务及参加公益活动情况;填报自行在报刊杂志及其它出版物发表与政协有关文章的情况;填报自行接受媒体采访、宣传政协工作情况;填报自行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情况;填报获得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情况,以及受到惩处情况等。
  第十四条 各有关委室需指定专人做好委员履职信息的统计录入、核实核准工作。委员履职信息的记录应于履职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负责委员履职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透露委员各类信息。
  第五章 履职档案运用
  第十六条
委员履职档案作为开展委员履职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进行履职评价时,各委室参考履职档案提出委员履职评价等次建议。
  第十八条 办公室以委员履职档案为依据,形成委员履职情况分析报告并向区政协常委会报告,向相关部门反馈委员履职情况,加强委员履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协北京市通州区委员会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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