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3日政协北京市通州区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不断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在总结本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全区各族人民的团结,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全面推进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促进通州科学发展服务。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通州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通州区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通州区委员会的重要事务。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以及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所作的全市性的决议; (三)执行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通州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听取建议案的落实情况通报; (五)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政协通州区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变更,提出建议名单,提交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决定本届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决定下届政协通州区委员会的界别设置、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规定,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一般于会前3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听取中共通州区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关于本区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报告或说明;协商讨论通州区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查通过常委会议建议案、重要提案和有关专项报告等重要文件; (五)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举办报告会或专题讲座。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政协通州区委员会副秘书长,机关各室主要负责人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区政协委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需要,可邀请中共通州区委员会、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州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到会,听取委员的意见、建议或进行座谈。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可以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发表意见;可由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推举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举行专题座谈会或专题协商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须经主席、主席委托的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以政协通州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区政协办公室要将落实、反馈情况及时向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或议政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报政协北京市委员会、中共通州区委员会,送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通州区人民政府,并发全体委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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