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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北京市通州区委员会关于聘任港澳台侨工作顾问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23     信息来源:通州政协

 

(2015年9月17日政协北京市通州区第五届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促进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团结与和谐,吸纳更多的海内外代表人士参与通州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联系和凝聚爱国力量,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更好的推动行政副中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聘任港澳台侨工作顾问的办法》及有关规定,区政协聘任有影响的港澳台地区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为“通州区政协港澳台侨工作顾问”(以下简称工作顾问),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工作顾问的范围

(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

(二)   台湾地区同胞;

(三)   海外华人(外籍)华侨(外国长期居住权)

(四)   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工作顾问条件的人士;

二、工作顾问的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   在所驻在国或地区政治上有一定影响,社会上有一定地位,专业上有一定造诣;

(三)   对通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四)   具有较强的参政意识和议政能力,积极建言献策;

(五)   能够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   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   年龄原则上不高于65周岁,连任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三、工作顾问的职责

(一)聘任期间,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履行区政协会议做出的有关决议;

(二)围绕区政协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参加区政协组织的有关活动,积极建言献策;

(三)关心和支持通州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促进本区与所驻在国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作用;

(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承担区政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顾问的权利

  () 列席区政协全体会议,参加全会期间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参加区政协组织的调研、考察、座谈等活动;

  (三)应邀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

  (四)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工作顾问的选聘

  (一) 工作顾问由推荐产生,工作顾问的推荐工作由区政协专委会三室负责;

  (二)区政协专委会三室对所推荐的工作顾问人选,进行审核,并征求本区涉外、涉侨、涉台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确定人选后,由区政协专委会三室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四) 向新聘工作顾问颁发聘书,主席签发聘书,人事联络科制作聘书;

  (五)届中增补工作顾问,需依照上述条款办理。

  六、工作顾问的管理

  (一)区政协专委会三室负责工作顾问受聘期间的管理工作;

  (二)工作顾问聘任人数原则上参照台胞台属归侨侨眷界委员总数;

  (三)工作顾问任期一般为五年,并与政协委员任期同步,连续担任工作顾问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来通参加会议和活动往返交通费用与区政协委员相同;

  (五) 因工作需要可设高级顾问;

   (六)在受聘期内工作顾问因个人原因需提前解聘时,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协专委会三室研究后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

   (七)工作顾问在聘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取消工作顾问的资格:

   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2.无正当理由一年未参加活动(特殊原因除外);

   3.有不适宜在担任工作顾问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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