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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北京市通州区委员会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2     信息来源:通州政协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通州区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北京市通州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履职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2.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努力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现代科学知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提高自身思想理论素养。

3.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挥自身优势,在履职中建诤言,献良策,出实招,求实效。

4.深入了解国情、市情、区情,立足全局,关注民生,广泛倾听群众呼声,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帮助区委、区政府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5.坚持平等协商,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增进共识,共同营造团结合作、民主和谐的氛围。

6.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条 履职方式

1.参加全体会议,参加或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参加本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学习会、报告会、协商会、议政会、情况通报会等各种会议。

2.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参观等活动。

3.提交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查报告、理论研讨文章、文史资料、履职报告等。

4.参加各专委会、界别、地区活动组、民主监督组的活动。

5.参加政协组织的讲学、义诊、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6.参加履行党风廉政监督等活动。

7.努力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切实发挥好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

8.参加政协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  请假制度

1.委员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时要履行请假手续。

2.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及时向大会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如会议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向秘书长请假并报常务副主席批准。在全会期间因故缺席的,向大会秘书长请假。大会秘书处将根据各会议环节的签到记录及小组秘书考勤记录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核实、公布。

3.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委会议的,应提前向政协办公室报告原因,并经秘书长批准;因故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向主席请假;因故不能出席其它会议或活动的,须向具体承办或部门请假,会议和活动的组织者把委员不能参加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4.委员因特殊原因,半年以上不能参加各种会议与活动的,应向政协办公室递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  履职档案

1.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区政协机关各委室按照联系界别,分别负责建立委员履职档案,详细记载每位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情况。对委员的履职情况,如会议及活动出席情况,撰写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报告、文史资料情况,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发言情况等,及时进行登记。

2.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撰写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登记。

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参与起草调研报告,或政协委员自行提交调研报告的情况,由有关委室登记后,交研究室汇总。

政协委员提交提案的情况,由专委会工作一室负责登记。

政协委员参加区政协各专委会、界别、地区活动组、民主监督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情况,提交委员履职报告的情况,由各委室负责登记。

3.每年末,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年数据汇总工作,统计结果将作为评价委员履职情况和研究改进政协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履职通报

1.各委室在对委员履职情况认真登记的基础上,每半年汇总一次登记结果,并负责向委员通报个人履职情况。委员如发现漏登、误登的情况,要及时与活动的组织部门联系更正,汇总情况报区政协办公室备案。

2.委员年度履职情况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醒委员本人,同时通知其推荐界别和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各类会议与活动,且无具体履职表现的;一年内不提交委员提案、履职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的;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1次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与区委有关部门及推荐界别、所在单位沟通、协商后,劝其退出本会;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与活动,且无具体履职表现的;连续两年不提交委员提案、履职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的;届内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累计2次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予以撤销委员资格: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开除处分的;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政协形象的;经劝辞但不接受的。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政协北京市通州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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