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审查细则》
全面升级
这两年提案制度持续更新
上期我们讲了
《提案工作规则》的新变化
今天
就一起来看看提案审查
有哪些升级?
一、审查工作的主体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的提案审查工作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成立的提案委员会负责。
二、审查程序
初审——大会提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初审,平时提案由区政协专委会工作一室进行初审。
复审——初审后的提案,根据提案分类,分送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委员进行复审。
终审——复审后的提案,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三、审查内容
(一)核对提案者资格;
(二)是否有涉密;
(三)是否重复提交;
(四)审查提案的内容,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
四、不予立案情形增加至二十种
(一)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者与全国政协、市政协、区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七)对区政协日常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八)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九)属于学术研讨的;
(十)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或者代转他人来信的;
(十一)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二)指名举报的;
(十三)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四)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五)非本区事权范围的;
(十六)超出政协履职范围,要求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七)单纯要求机构编制,或者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十八)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九)提案者自行撤案的;
(二十)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况。
提案审查流程更细、标准更严啦
让我们共同期待提案质量进一步提高
助力城市副中心更加美好